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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服装学院校园网络安全工作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6-15浏览次数:1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山东服装学院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院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校园网系统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信息中心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信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

第五条 校园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和校办、党办、教务处、学工处、团委、保卫处、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校园网络安全负责。信息中心在安全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网络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信息中心指定专人作为网络安全专员,具体负责:

1、网络安全的管理工作,对各项安全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定期向安全领导小组汇报本部门安全组织的工作情况;

3、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第三章 安全保护运行

  第六条 除信息中心外,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不得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院、部门或他人的网络连接。

第七条 校园内从事的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八条 任何连入校园网络的计算机都必须安装网络版杀毒软件。信息中心应及时将有碍校园网安全的计算机断开连接后通报其所在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不得使用任何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

第十条 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连接线路及服务器等发生破坏案件后,信息中心必须在24小时内向校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凡发现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条情形之一的,应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做好数据备份,通知校园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并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管办法》。

第十三条 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⑴、可向Internet公开的;⑵、可向校内公开的。

第十四条 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eb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交学院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通过信息中心分配的专用帐号进行发布。帐号由专人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公布转借。

第十五条 未经学院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主页上开设交互式栏目,不得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学院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允许,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为外单位人员提供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服务。

第十七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学院网络安全小组应不定期检查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内容,督促信息中心和各部门对有害信息进行清除和备份。信息中心建立备案制度,记录来自校园网络内部和外部的可疑行为,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第十八条 校园网接入部门和用户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四章 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信息中心可向所在处室提出警告,停止其网络使用。

  1、 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6)损害学院形象和学院利益的;

  (7)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的。

3、盗用他人帐号或IP地址的。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6、不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的。

7、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的。

8、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的。

上述违规造成学院一定损失的,由学院网络安全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其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中由学院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二○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