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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校园网络安全工作制度

发布者:图书馆发布时间:2021-10-09浏览次数:3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院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图书馆(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校园网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图书馆(信息中心)负责,图书馆(信息中心)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图书馆(信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

第五条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统筹、决策学院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的重大工作事项,督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与项目实施,研究制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相关制度及相应标准,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和舆情热点的应对策略、突发事件预案,增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信息化的服务水平。

各部门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1.图书馆(信息中心)负责全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建设、运行,负责制定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并为网络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2.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工作信息沟通,统筹管理保密相关工作。

3.宣传处负责校园网络文化机制建设、阵地建设、内容建设、队伍建设,网络宣传和舆论引导,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和网络舆情管控。

4.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中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工作。

5.学工处(团委)负责学生网络文明和网络安全的教育与管理,学生事务管理中的信息化发展工作。

6.保卫处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的保卫与消防工作,做好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络工作。

7.各系、其它部门根据本单位职责,做好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安全保护运行

第六条 除图书馆(信息中心)外,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不得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院、部门或他人的网络连接。

第七条 校园内从事的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八条 任何连入校园网络的计算机都必须安装网络版杀毒软件。图书馆(信息中心)应及时将有碍校园网安全的计算机断开连接后通报其所在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不得使用任何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转载、分享或买卖他人信息。

第十条 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连接线路及服务器等发生破坏案件后,图书馆(信息中心)必须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领导、保卫处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凡发现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条情形之一的,应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做好数据备份,通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并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管办法》。

第十三条 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⑴、可向Internet公开的;⑵、可向校内公开的。

第十四条 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eb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交学院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通过党委宣传处分配的专用帐号进行发布。帐号由专人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公布转借。

第十五条 未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主页上开设交互式栏目,不得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允许,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为外单位人员提供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服务。

第十七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党委宣传处不定期检查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内容,督促各部门对有害信息进行清除和备份。图书馆(信息中心)建立上网行为管理制度,记录来自校园网络内部的所有上网行为,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第十八条 校园网接入部门和用户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五章 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图书馆(信息中心)可向所在处室提出警告,停止其网络使用。

1、 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6)损害学院形象和学院利益的;

7)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的。

3、盗用他人帐号或IP地址的。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6、不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的。

7、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的。

8、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的。

上述违规造成学院一定损失的,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中由学院图书馆(图书馆(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六年六月